近年來醫美診所越開越多,相對的,醫療糾紛訴訟也越來越
多,以下是常見的醫療糾紛訴訟案例:
甲女因愛美成性,其雖天生貌美,仍對自己的臉部狀況不滿
意,向A醫美診所尋求醫美諮詢,由乙醫師憑藉著他的醫學知
識,判斷應對甲女進行削骨手術,甲女表示同意,由乙醫師執
刀進行手術,但手術後因乙醫師未落實手術安全與照護,使甲
女之傷口復原狀況不佳,造成臉部蜂窩性組織炎,甲女遂委任
律師,向乙醫師及A醫美診所進行提告。
一、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部分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
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
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
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95條分別定有明文。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乙醫師係為被告A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之醫師,因
過失致原告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82條
第1項、第5項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依民法第
193條、第195條之規定,原告因醫療行為所受精神上之財產損害,
被告乙醫師及A醫美診所亦應依民法第188條之規定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債務不履行部分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
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
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
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至第一百九十五
條及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之代理人
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
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第224條
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乙醫師係為被告A醫美診所從事醫療行為之醫師,因
乙醫師於手術後,未落實手術安全與照護,顯見乙醫師違反說明
義務,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有過失,導致原告甲女臉
部蜂窩性組織炎,係乙醫師之不完全給付所致。
二、刑事責任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
金。」刑法第284條前段定有明文。
「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致病人死傷,以違反醫療上必要
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醫療法第82條第3項定有明文。
「所謂醫療過失,應係指明顯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醫療
行為操作層面等事項,診療醫師有所懈怠或疏虞。」(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161號刑事判決要旨)
經查,被告乙醫師之醫療過失,係指應為而不為,被告乙身為醫師,
應秉持專業對求診之病患抱持慎重態度,詎其竟於手術後有所懈怠,
其未具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之說明義務,使告訴人甲女之傷口復原狀
況不佳,進而導致甲女臉部傷口蜂窩性組織炎,已然侵害告訴人甲女
之身體法益,告訴人受有之身體傷害與被告施做手術之行為具因果關
係,被告該當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無疑。
遇到醫療糾紛時的救濟手段
- 依醫療法第71條之規定,民眾有完整病歷之請求權,醫療機構
應依民眾之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
完整病歷係指:
- 住院之病程紀錄。
- 門診之就診紀錄。
- 護理人員之護理紀錄。
- 用藥紀錄。
- 各項檢查、檢驗報告。
- 其他醫事人員之紀錄。(營養師、社工人員等)
- 影像病歷。(X光、CT斷層掃描等)
- 就診之同意書、切結書。
- 向醫院的申訴窗口進行申訴。
- 於第三方場所進行調解,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 如以上途徑均未果,則應立即將所有證據保存下來,如:診斷
證明書、掛號單據、醫師處方籤、住院證明、健保醫療紀錄、
病歷、X光片、錄音、錄影、人證等。
對於不懂法律的民眾來說,可能有點複雜,若對於醫療糾紛或其他
法律關係有疑問,或是正在進行訴訟程序需要法律協助,建議與
本所律師進行諮詢,本所有專業的律師可供委任、代理出庭,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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