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於上班搭乘捷運時,在捷運座位上看見一個手提包,
但附近沒有其他乘客,於是向前查看、翻找手提包內部有
無證件,在翻找過程中,發現手提包內部放有大筆現金,
便心生貪念,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思,將手提包
據為己有。
某乙為手提包之失主,在發現手提包遺失後,便向警局報
案,警局在調閱監視影像後,鎖定犯嫌為某甲,某乙依刑
法第335條之規定,向某甲提起侵占罪之刑事告訴,地檢
署檢察官依法起訴某甲,某乙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某甲提
起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
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某甲侵占罪有罪,同時判決某乙提起
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判決某甲應給付某乙20,000元
之損害賠償。
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某甲應將手提包及包內之現金等不當
得利,返還予某乙。
預防手段及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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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手段
若在路上發現無人持有之包包,切勿直接打開翻找,以免
惹禍上身,可能會被訴刑事侵占罪、民事損害賠償,正確
的方式應該是尋求捷運站務員、警察的協助,在有錄音錄
影以及其他證人的環境下打開包包,以確保包包內部物品
未遭受侵占、毀損。
若拾得遺失物,向警局報案登記拾得物,依民法第807條
之規定,逾6個月未有受領權人認領,即由拾得人取得其
所有權。
若有受領權人出面主張認領遺失物,拾得人亦得依民法第
805條第2項之規定,向受領權人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
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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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手段
若不慎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遺失物據為所有,遭到檢方起訴,
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將所有證據有利證據保存下來。委任律
師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本案之相關訴訟書狀,請求地檢署做
出緩起訴處分(或請求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緩刑判決)。
對於不懂法律的民眾來說,可能有點複雜,若對於侵占罪或其
他法律關係有疑問,或是正在進行訴訟程序需要法律協助,建
議與本所律師進行諮詢,本所有專業的律師可供委任、代理出
庭,為您解決各種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