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之相關條文規範於民法第1186條至第1222條。
一、設立遺囑之條件:
須年滿16歲(民法第1186條)。
二、設立遺囑之方式: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公證人筆記、宣讀、
講解。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於遺囑上簽名後,將遺囑密封,於封緘處簽名,指定
2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
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五)口授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於生命危急時,得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由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筆記或以錄音之方式
封存。
三、設立遺囑之相關案例
某甲現年95歲,喪偶並育有2子3女,自覺往日不多,
想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遺產,因不懂法律,尋求律師協
助,得知可透過代筆遺囑之方式進行遺產分配。
某甲與律師相約進行代筆遺囑之製作,某甲找了兩位親友
當見證人,由律師擔任見證人兼筆記,由某甲口述遺囑意
旨,將分配遺產的方式口述出來,順利地完成代筆遺囑,
某甲也得以放下心中大石。
四、各種遺囑之比較
自書遺囑因無見證人,較會產生造假之爭議。口授遺囑則
因適用狀況較為特殊,須在立遺囑人生命危急時方可設
立,由於情況緊急,可能無法將遺囑完成,立遺囑人隨即
往生,導致遺囑不完整,若繼承人對於遺囑產生爭議,通
常會進入法院進行訴訟,如:確認遺囑真正、確認遺囑不
存在等訴訟,又或是因為立遺囑人不懂法律,未保障繼承
人之特留分,特意將遺產單獨分割給其中一人,或是將遺
產分割給外人,導致侵害了繼承人的特留分,此時可能會
需要進行:確認繼承權存在、確認繼承權不存在、分割遺
產等訴訟。
公證遺囑僅協助進行公證,建議立遺囑人使用代筆遺囑的
方式設立遺囑,不僅可向代筆人尋求法律建議,亦可審酌
遺囑內容有無符合法規範,免除後續特留分請求之疑慮。
五、遺囑之執行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民法1209條)
若立遺囑人無其他親友,或親友對法律內容較不熟悉,則
可委託律師進行代筆遺囑之製作,並於遺囑內指定律師為
遺囑執行人。
對於不懂法律的一般大眾來說,可能有點複雜,若對於代筆遺
囑、遺囑執行,或是其他民事、家事、刑事法律有疑問,或是
正在進行訴訟程序需要法律協助,建議與本所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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