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律師推薦|遇到惡房客該怎麼辦?

案例

去年年底,小李一家四口在新北市新店區租了一棟三房兩廳的透天厝,小李的兩個兒子目前就讀幼稚園大班,正值愛玩的年齡,每天放學一回到家就拿著彩色筆在牆上畫畫。某日,房東王太太到小李家收取已積欠三個月的房租,小李的妻子小蘭又以身上錢不夠作為理由,請房東太太再給他們一點時間湊錢,心軟的王太太答應了小蘭的請求。在準備離開時,王太太意外發現牆壁上有大量的彩色筆塗鴉,氣得火冒三丈,要求小李一家必須重新粉刷牆壁,但小李一家置之不理。更讓王太太不能接受的是,小李為了籌錢,竟然偷偷將家中的兩間房間轉租給了朋友小黃與小陳。王太太發現後,憤而要求小李一家立即搬離。面對惡房客,房東究竟有什麼法律途徑可以處理?

惡房客三大類型與法律責任

1.破壞房屋

根據《民法》第432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租賃物,若租客損害屋況,如牆面塗鴉、設備損壞,房東可請求損害賠償。

  • 建議處理方式:
  • 拍照存證並記錄損壞情形
  • 提出書面通知要求修復或賠償
  • 若對方拒絕修復,可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從押金中扣除(若有約定)。

 

2.拖欠房租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承租人若拖欠房租,出租人可定相當期限催告其清償;若遲付房租之總額已達二個月之租額,房東得終止契約。

  • 建議處理方式:
  • 儘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於七日內繳清欠租。
  • 若對方仍不繳納,得依法終止租約,並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之訴,同時可請求支付欠租及併計遲延利息。

 

3.未經同意轉租

根據《民法》第443條第1項、第2項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點第5項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並應於簽訂轉租契約後三十日內,以書面將轉租範圍、期間、次承租人之姓名及通訊住址等相關資料通知出租人。

  • 建議處理方式:
  • 若已於租約中明列不得轉租,房東可據此主張終止契約。
  • 若發現轉租行為,可要求承租人立即終止轉租行為,並於合理期限內遷出。
  • 若承租人拒不遷出,可提起返還房屋訴訟。

房東保障自身權益之建議

為避免成為惡房客的受害者,房東在租屋前與出租期間應留意以下幾點:

  • 簽約前做好背景審查:

了解房客的職業、收入狀況與租屋紀錄,必要時可請求保證人或提供收入證明。

  • 租約條款寫清楚:

明確列出「不得轉租」、「不得破壞屋況」、「按月繳租」等約定,並載明違約後果。

  • 建立書面與訊息紀錄:

所有爭議、通知、承諾請以書面或Line、簡訊保留紀錄,以利未來作為證據。

  • 定期巡屋或請第三方代管:

若租期較長,可定期巡視或委由合法代管業者管理,以掌握實際使用情況。

  • 租約經公證:

租賃契約內訂有強制執行條款,並經過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後,若房客有積欠租金、租約到期不肯搬遷等情形,房東即可持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提起民事訴訟。

  • 必要時委託律師處理或報警處理:

若房客有拒搬、霸佔等情形,可委任律師提起「返還不動產訴訟」,並報警備案以確保安全。

若房客在租賃期限屆滿或已終止租約時,仍然不遷出,在尚未合法收回房屋前,房東千萬不要擅自拿鑰匙進入屋內、自行換鎖或是直接斷水斷電,否則可能會有違反刑法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毀損器物罪或強制罪等風險。

結論

遇到惡房客,房東不需忍氣吞聲,依照《民法》及相關法規,房東擁有請求賠償、終止租約與提起訴訟的權利,關鍵在於保留好證據、合理催告,並透過正式程序來處理。回到案例中,王太太面對小李一家破壞牆面、拖欠房租並私自轉租的情況,完全可以依法終止租約,要求搬離,甚至進一步追討相關損失,藉此維護自己的財產與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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