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後財產分配|老公將財產贈與給小三

案例

小陳和小美結婚三年多,生了一個兒子,平時感情融洽,小陳在保險公司擔任業務經理,小美在家照顧兒子,無工作收入。某日,小陳因參加公司聚餐認識了小愛,兩人一見鍾情,展開婚外情,小陳將銀行存款300萬中的100萬元送給小愛,讓她去買喜歡的名牌包。小美到銀行幫小陳辦事時,發現小陳的存款整整少了100萬,於是向小陳追問,在小美的逼問之下,小陳承認他與小愛墜入愛河一事,小美相當憤怒,要與小陳離婚,並向他主張行使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試問:小美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我國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二種,約定財產制又可細分成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概述

所謂法定財產制,是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由雙方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夫或妻在婚姻期間所為的無償行為,如:贈與、繼承、精神慰撫金等,如果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他方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如果夫或妻就其婚後財產所為是有償行為,例如:用低價把房屋賣給他人,且其在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益人在受益時亦知該情事,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何謂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的財產,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若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是否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的常見例子

一、婚後出售婚前購買的股票再為投資

首先,婚前購買的股票仍屬於夫或妻個人財產,出售後的收益一般不會計入婚後財產,但是如果婚後將出售後的所得再行投資,會被認定為是婚後財產嗎?實務上認為婚後出售婚前所持有的股票,再將所得購買其他股票,應認定為是婚前股票的變形,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內。

二、婚前購買的保險,婚後增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按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實務上認為,夫或妻以婚前財產所購買的保險契約,於婚後所增加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孳息的性質類似,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故可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將婚後所增值部分,視為婚後財產。從而,夫或妻用婚前財產所支付保費的保險契約,應以於基準日扣減於結婚前一日的保單價值,為其婚後財產,應計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

三、婚前購房變賣後,在婚後買房

婚前所購買的房屋變賣後,所取得的價金為房屋的變形,屬於婚前財產,而房屋的漲價或跌價,與婚姻關係無關,漲價獲得的利益,也仍然屬於婚前財產的性質,不應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因此,如果用婚前財產所得的價金購買其他財產,該財產則屬於婚前財產的變形,不得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但是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婚前房子賣掉的錢,和其他存款放在一起,發生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混同的情況,可能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而變成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四、婚後所得之退休金

實務上有認為,夫或妻的退休金若是在離婚當下已經領取,應納入夫或妻的現有財產,而會成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範圍,但是如果是尚未入帳或可以期待的退休金是否應計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內,其實還有所爭議。另外,在新修正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中,更規定了沒有工作的配偶,可以在離婚時,請求分配他方的退休金,因此,在退休金的部分可能會因為夫或妻的職業,而造成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有所變化。建議有這方面疑慮的朋友,可以向律師諮詢,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喔!

案例解析

在上開案例當中,小陳將自己銀行中的100萬元送給小愛,這樣的贈與行為是一個無償行為,依照我國民法第1020條之1第1項規定,因小陳所為的贈與行為有害及小美與其離婚後所得請求的剩餘財產分配數額,且小陳送給小愛100萬元並非出於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贈與,因此,小美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小陳的贈與行為,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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