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拾得、侵占罪相關案例

某甲於上班搭乘捷運時,在捷運座位上看見一個手提包,
但附近沒有其他乘客,於是向前查看、翻找手提包內部有
無證件,在翻找過程中,發現手提包內部放有大筆現金,
便心生貪念,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思,將手提包
據為己有。

某乙為手提包之失主,在發現手提包遺失後,便向警局報
案,警局在調閱監視影像後,鎖定犯嫌為某甲,某乙依刑
法第335條之規定,向某甲提起侵占罪之刑事告訴,地檢
署檢察官依法起訴某甲,某乙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損害賠償
,以及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某甲提
返還不當得利之民事訴訟。

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某甲侵占罪有罪,同時判決某乙提起
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判決某甲應給付某乙20,000元
之損害賠償。

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某甲應將手提包及包內之現金等不當
得利,返還予某乙。

預防手段及救濟手段

  1. 預防手段

若在路上發現無人持有之包包,切勿直接打開翻找,以免
惹禍上身,可能會被訴刑事侵占罪民事損害賠償,正確
的方式應該是尋求捷運站務員、警察的協助,在有錄音錄
影以及其他證人的環境下打開包包,以確保包包內部物品
未遭受侵占、毀損。

若拾得遺失物,向警局報案登記拾得物,依民法第807條
之規定,6個月未有受領權人認領,即由拾得人取得其
所有

若有受領權人出面主張認領遺失物,拾得人亦得依民法第
805條第2項之規定,向受領權人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
的報酬

  1. 救濟手段

若不慎因一時貪念,將他人遺失物據為所有,遭到檢方起訴,
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將所有證據有利證據保存下來。委任律
師向地檢署(或法院)提出本案之相關訴訟書狀,請求地檢署
緩起訴處分(或請求法院做出無罪判決、緩刑判決)。

對於不懂法律的民眾來說,可能有點複雜,若對於侵占罪或其
他法律關係有疑問,或是正在進行訴訟程序需要法律協助,建
議與本所律師進行諮詢,本所有專業的律師可供委任、代理出
庭,為您解決各種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