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保護令之種類及救濟手段

保護令可以保護家暴被害者,免於再受到加害者的傷害,保護
令可分為以下三種:

  1. 通常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
請(須經法院審理),有效期限為2年。

  1. 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向法院聲
請(不須法院審理),核發即刻生效,於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
時失效。

  1. 緊急保護令

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言詞、書面或其他科技設備
向法院聲請,於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生效,於法院核發通常
保護令時失效。

若相對人違反保護令,該如何救濟?

甲男、乙女為夫妻,雙方時常因為做家事的問題爭吵,某日
甲男無法忍受乙女的碎念,遂拿起家中的板凳往乙女扔去,
造成乙女身心受創,乙女便獨自搬出去住,也向法院聲請了
保護令,保護令內容規範為:「禁止甲男對乙女騷擾、接觸、
跟蹤、通話、通信」,然而甲男並未理會法院的保護令,仍
然跟蹤乙女回到乙女的住處,甲男此時已構成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得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行為已屬於刑
事犯罪,若身旁有警察局,可立即向警局報案,警察在案發
現場時,也可依法逮捕現行犯。

若乙女不懂法律流程,建議可向專業律師諮詢,且僅須將相
關事證提供給律師,即可委任律師代理出庭,不需要獨自一
人與加害者當庭對峙,減輕許多不必要的煩惱與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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