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不處理該如何救濟?

某甲住在A公寓之二樓,而某乙住在A公寓之三樓,因為三
樓廁所管線施工問題,導致管線擠壓破裂,產生漏水問題,
使某甲家的天花板產生壁癌、家具泡水腐爛、電器損壞,此
時應該如何救濟?

一、 向法院、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二、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213條之規定,請求回復
原狀(即修復漏水)。需要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為知悉後2年內
或是侵權行為發生後10年內,若逾期始提出訴訟,則會因罹
於時效,對方得主張時效抗辯,且修復漏水案件實務上需要
經鑑定機關,如: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至漏水現場鑑定漏水
原因、修復方式、修復費用等。

三、 若為家具、電器毀損,應提出相關事證,若經鑑定後,
足以證明其損壞係因樓上漏水所致,亦得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之規定,請求家具、電器之損害賠償。

四、 若某乙漏水問題嚴重影響某甲的生活品質,造成某甲身
心不堪負荷,得向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精神鑑定報告或診斷
證明書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向某乙請求精神
慰撫金。

五、 若漏水原因不明,可能在二樓與三樓之間,則某甲得偕
同鑑定人員、水電師傅進入某乙之房屋,因某乙應負容忍修
繕義務,故不得拒絕某甲、鑑定人員、水電師傅因修繕漏水
而進入其屋內之行為,若某乙拒絕某甲進入其房屋進行修繕,
某甲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依妨害除去請求權,向
法院提起容忍修繕訴訟。

對於不懂法律的一般大眾來說,可能有點複雜,若對於修復漏
水或是其他民事、家事、刑事法律有疑問,或是正在進行訴訟
程序需要法律協助,建議與本所律師進行諮詢,本所有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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