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根據本法條,我們可以知道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為
工作年資 | 預告期間 |
未滿3個月 | 不用預告,可直接離職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日前預告 |
1年以上,未滿1年 | 20日前預告 |
3年以上 | 30日前預告 |
勞工無須經過預告期間,直接離職的情況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
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
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
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
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簡單來說就是
1.雇主在與勞工簽立勞動契約時,使用詐術 |
2.雇主對勞工有重大侮辱 |
3.工作內容對勞工有危害,且通知雇主後並未改善 |
4.雇主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有感染之虞 |
5.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報酬 |
6.雇主違反契約或法令 |
雇主無須經過預告,直接終止勞動契約的情形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
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
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
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簡單來說就是
1.勞工在與雇主簽立勞動契約時,使用詐術 |
2.勞工對於雇主或其他勞工有重大侮辱 |
3.勞工受徒刑之宣告確定 |
4.違反勞動契約 |
5.故意損耗公司或雇主之財產、洩漏公司或雇主之秘密 |
6.連續曠工3日,或1個月曠工6日 |
若無上述情形,而遭到直接離職/解雇,
救濟手段如下:
得依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
「勞資爭議當事人應檢具調解申請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若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則可向法院聲請核定,此時與民事確定
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得聲請強制執行。
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則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民法第
184條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不但費時又費神,且資方大多都有財力聘僱律師,若
是沒有相當的法學基礎,恐怕難以獨自打贏官司,如果不幸遇
到勞資爭議的問題,還是委任專業的律師處理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