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一無所有嗎?離婚後可以拿到甚麼呢?

婚後的財產主要分為夫妻共有財產和各自個人財產。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財產可

能被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1. 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期間共同取得的財產通常被認定為夫
    妻共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共同購買的房產、汽車、儲蓄等。
  2. 勞務所得: 在婚姻期間,夫妻一方的勞務所得,包括薪水、獎金等,通常被
    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3. 投資所得: 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所進行的投資所得,例如股票、基金等投資
    收益,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4. 共同債務: 在婚姻期間產生的債務,例如共同貸款、信用卡債務等,可能需
    要在離婚時分配。
  5. 婚姻期間增值的個人財產: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的個人財產有增值,可
    能在離婚時需要分配。

然而,該如何計算呢?

參考民法 1030 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
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
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 慰撫金。

所以夫妻將各自將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平分,需要注意的是,如上述不在計算
列舉中的財產,於婚後產生孳息也就是變多的話,也須列入婚後財產計算。

那如果夫或妻有覺得不公平的話呢? 按民法第 1030 之 2 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
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及民法第 1030 之 3 條規定:

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
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
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所以法院在判決夫妻財產分割時會綜合考慮雙方的經濟狀況、財產來源、子女
權益等多個因素,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進行分割。 此外,法院判決的結果可能
會因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最後要注意的是…這是權利有時效性喔~

民法第 1030 之 5 條規定: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五年者,亦同。

所以在離婚後知道可以請求的時候開始計算,超過 2 年行使就會失效;而如果
在離婚後的情形下,5 年後也失去請求的權利。

然而在離婚案件中,如果夫妻能夠協商達成離婚協議,可以將協議提請法院確
認,以加速離婚程序。為了確保您的權益,建議您在面臨離婚時諮詢專業的法
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