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除罪化後,若配偶在外找小三,該如何捍衛婚姻權利?

通姦罪規範於刑法第239條(已廢止)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通姦的定義,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
類提案第7號:「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係指由於男女
雙方合意,而為姦淫之行為…」

很明顯的,通姦罪保障的法益是

家庭生活或夫妻關係的圓滿

前條法律已除罪化,可另循民事訴訟程序進行救濟。 

配偶在外找小三,若依循民事程序,該如何救濟呢?  主張侵害配偶權!

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可向外遇的配偶、小三,要求損害賠
償、精神慰撫金。

沒有了刑法的嚴厲制裁手段(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等),懲罰
較為溫和,婚姻仍有復原的可能性,此時可依民法第1001條,
要求配偶履行同居義務

若選擇分居而不離婚,亦可依民法第1114、1116-1、1117之規
定,要求配偶履行扶養自己、子女之義務,且可依民法第1003-
1之規定,要求給付家庭開銷所需費用。

若選擇離婚,可依民法的兩願離婚裁判離婚,兩種方式進行
離婚,兩願離婚為雙方達成協議,至戶政事務所簽字即可完成,
若為裁判離婚,則必須進行訴訟程序,訴訟程序費時費力,其
中亦會產生許多問題,如:小孩要跟誰住、子女探視權,以及常
常在新聞上聽到的贍養費問題。

若配偶跟小三沒有進行性行為,但有超友誼的不正常關係,也算侵害配偶權嗎?算!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56號民事判決:

「是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自不以通姦行為為
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
為之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
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之程度,即足當之。」

綜合以上論述,想要維持一段婚姻,必須雙方給予對方足夠的
信任感、安全感,最重要的是千萬不要外遇,因為外遇所產生
的婚姻問題是開枝散葉的,想要完美修復,幾乎是不可能的,
若婚姻關係存續時育有小孩,待雙方離婚後,小孩才是那個最
無辜的受害者!

延伸閱讀:離婚後一無所有嗎?離婚後可以拿到甚麼呢?
延伸閱讀:甚麼是配偶權? 通姦罪除罪化後的配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