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囑,長孫一定要止步嗎?!

舊社會繼承遺產中,最常聽到老一輩的長輩說:XXX是長孫要留一份給他!
然而,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真的有因為他是所謂的長孫就要給一份嗎?
遺產繼承順序:

1. 沒有立遺囑的情況

按民法 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又按民法 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
之:

一、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 1138 條所定第二、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第 1138 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 2/3。
四、無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綜上,如果在沒有立下遺囑時,就視民法 1138 條中繼承人為何,再去計算應繼
分如何平分。

2. 有立遺囑的情況

因為財產為個人所有,所以可以自由使用收益,當然就可以不能限制被繼承人
想要把遺產給何人之情況囉。惟為保障繼承人的繼承權法律也給予明確的規定:

民法 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民法 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2。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3。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 1/3。

故不論遺囑如何約定,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而致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所以其
實可以在不侵害繼承人特留分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分配遺產。

然而遺產的分配還有許許多多的面向,除了上面的說明外,為了確保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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