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時候需要”限定繼承”?

民法繼承篇修正後,將「概括繼承」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父母所
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限定繼承 :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子女會繼承到的債務,將以所得遺
    產能清償的範圍為限,不需要以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民國
    98 年修法以後便成為法定繼承方式,也就是說未在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
    就會按照限定繼承處理。
  • 辦理限定繼承流程
  1. 確定繼承要以限定繼承之方式
  2. 必須在知道有繼承發生三個月內,持遺產清冊向法院申報。陳報遺產
    清冊所規定的 3 個月屬於「訓示期間」,也就是說,即便未依民法第
    1156 條規定,於繼承發生時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也未向法院聲
    請延展,一樣可以陳報遺產清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1 號)
  3. 法院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會
    以繼承人所知及有晨報之債權計算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
  • 注意事項
  1. 申請時特別注意不能忽略下列定義的遺產,若漏未向法院申報,可能
    遭法院認定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
    節重大」的情況,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1)繼承人於繼承
    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2)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
    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的保險金。
  2. 在公告期間到法院分配完畢,繼承人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並
    且如有遺贈之情形,也會於償還債務後才進行交付。

了解限定繼承後,希望能幫助大家做出正確的選擇,對於繼承問題尚有疑
慮,可委由專業律師協助及諮詢。

延伸閱讀:甚麼時候需要”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