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篇修正後,將「概括繼承」改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也就是父母所
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限定繼承 :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
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子女會繼承到的債務,將以所得遺
產能清償的範圍為限,不需要以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民國
98 年修法以後便成為法定繼承方式,也就是說未在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
就會按照限定繼承處理。 - 辦理限定繼承流程
- 確定繼承要以限定繼承之方式
- 必須在知道有繼承發生三個月內,持遺產清冊向法院申報。陳報遺產
清冊所規定的 3 個月屬於「訓示期間」,也就是說,即便未依民法第
1156 條規定,於繼承發生時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也未向法院聲
請延展,一樣可以陳報遺產清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1 號) - 法院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會
以繼承人所知及有晨報之債權計算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
- 注意事項
- 申請時特別注意不能忽略下列定義的遺產,若漏未向法院申報,可能
遭法院認定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上為虛偽記載情
節重大」的情況,進而喪失得主張限定責任之利益:(1)繼承人於繼承
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所受財產之贈與者(2)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
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者的保險金。 - 在公告期間到法院分配完畢,繼承人不得向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並
且如有遺贈之情形,也會於償還債務後才進行交付。
了解限定繼承後,希望能幫助大家做出正確的選擇,對於繼承問題尚有疑
慮,可委由專業律師協助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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