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時候需要”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 : 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是指拋棄掉往生者留下的所有
    財產、債權與債務,拋棄繼承時效須在知悉繼承發生(親人過世時)起的
    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

拋棄繼承 是指一個人在被繼承後,主動放棄或拒絕繼承權。換句話說,指當
一個人去世後,其財產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其合法繼承人名下,然而,有時候繼
承人可能出於各種原因,選擇拋棄繼承權。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情況,可能促使人選擇拋棄繼承權:

  1. 債務超過資產價值: 如果被繼承的資產無法支付相應的債務,繼承人可
    能會選擇拋棄繼承權,以免被迫承擔債務責任。
  2. 繼承的財產有糾紛: 如果被繼承的財產存在法律糾紛,例如產權爭議或
    債務糾紛,繼承人可能為避免牽涉其中,而選擇拋棄繼承權。
  3. 無法承擔相關責任: 繼承不僅包括資產,還可能伴隨著相應的責任,例
    如未完成的合同、未支付的稅款等。如果繼承人無法或不願承擔這些責
    任,他們可能考慮拋棄繼承權。
  4. 家庭糾紛: 家庭內部糾紛可能導致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以避免進一步的
    糾紛和爭端。
  5. 財政壓力: 有些人可能因為無法負擔相應的繼承稅或繼承後的維護費用
    而選擇拋棄繼承權。
  6. 道德或倫理考慮: 有時候,繼承人可能基於道德或倫理原因,認為接受
    繼承會與其價值觀相違背,因此選擇拋棄繼承權。

在法律上,拋棄繼承的程序和條件會根據不同的司法體系而有所不同。通常,
這需要通過正式的文件和程序進行,以確保拋棄是自願和合法的。此外,若不
確定被繼承的財產狀況,也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如果對於繼承仍有問題,建
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以確保符合相應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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