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被侵害=侵權行為?

民法 184 條是我們瞭解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基礎之一。該條文涵蓋了對他人生
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各方面的保護,以確保公民的基本權益不受侵
犯。以下是對民法 184 條的解析,以更深入地理解一般侵權行為的法律定義。

一、生命權的保護: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這包括但不限於
故意殺害、故意傷害他人,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生命的行為。

二、身體權的保護:確保對個人身體的保護。任何未經同意的身體侵害,如毆
打、傷害、非法拘禁等,都屬於侵權行為的範疇。

三、自由權的保護:個人的自由權進行了保障。包括但不限於非法拘禁、脅
迫、恐嚇等行為,以確保每個人都能夠自由地行動而不受非法限制。

四、名譽權的保護:對於個人的名譽權,民法 184 條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任
何以不實的方式誹謗、中傷他人,嚴重損害其名譽的行為都應被視為侵權。

五、財產權的保護:確保了對財產權的保護。任何非法侵占、損害他人財產的
行為,都屬於一般侵權的範疇。

而對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主要受到民法 193 條至 195 條的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的項目,包括實際損害、遺失利潤即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民法第 194 及
195 條針對因損害事件而引起產生的其他附帶損害請求,即是非財產上損害的
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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