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人選有何限制?何謂國民法官法庭?

*國民法官法庭怎麼組成

每個法庭由6名國民法官加上3名職業法官組成,另有1到4名備位國民法官當候
補。

*國民法官可以審理哪些案件

適用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例如殺人、酒駕致死,至於貪污、強
盜強制性交等本刑10年以上之罪,則到2026起適用,而少年案件和毒品案被排
除在外。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

(一)原則

  1. 年滿23歲的中華民國國民
  2. 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3. 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的資格。

(二)例外不能當國民法官的人

如果有下列情形,可能會產生不適合或不公平的疑慮,因此這些人沒有擔任國
民法官的資格,包括:

  1. 自身因素:涉及刑事案件未滿一定期間,或是受到褫奪公權者。
  2. 身心因素:因為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
    宣告。
  3. 教育門檻:未接受完整國民教育者。
  4. 案件有關:與該案或該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 不能公平: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者。
  6. 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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