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領中獎統一發票獎金,恐犯詐欺取財!並強制執行追回中獎金!

刑法第 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旨: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的不法所有,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
事實不符的資訊給他人,影響他人對事實上的判斷與評估,而生不正確的認知,
進而處分財產,導致行為人或第三人因前行為獲有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

實例:
男子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利用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
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經該局查獲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通知男子限期繳回冒
領之獎金。
依前述男子因發現該漏洞,而為自已不法所有,以翻拍他人中獎的電子發票的
作為方式,使財政部以為男子為中獎人,陷於錯誤而匯入中獎金額。

強制執行追回中獎金
國稅局發現該情形時,除通報檢察署並會要求行為人歸還該筆獎金,然如逾期
未繳回,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仍未依限
繳納,爰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銀行之存款等,以清償應繳回之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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